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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体捐献须知

2016年03月22日 08:40  点击:[]

遗体捐献须知

 

第一条、    遗体捐献皆为自愿无偿,经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申请登记。

第二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填写本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,字迹工整。交申请登记表时,请附两张一寸正面半身脱帽照片、身份证复印件两份; 我院遗体接收站留存一份,地方红会留存一份。

第三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在“成都医学院志愿无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”中“近亲属同意书”栏,亲属意见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。如无亲属可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法律公证的有效证明。

第四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住址按常住地址填写完整,因迁居、电话改号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原登记,请务必及时与登记机构联系。

第五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遗体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毕交我站后,遗体捐献自愿登记完成。我站提供“成都医学院遗体接收站联系卡”一张。

第六条、    捐献人在法律上属于正常死亡,无法律纠纷或争议。

第七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捐献人因急性传染病死亡,国家规定的甲、乙类传染病包括有鼠疫、霍乱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毒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行性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肺结核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钩端螺旋体病、血吸虫病、疟疾。以上疾病,我站不予接收。

第八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捐献者逝后由捐献执行人尽早通知我站,夏季不超过4小时,(冷藏处理可稍延长),冬季不超过12小时,自愿捐献眼角膜者逝后第一时间通知,遗体由我站负责运输。

第九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在捐献遗体移交我院时,遗体捐献执行人须填写《成都医学院遗体捐献登记表》并出具死亡证明、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。办理移交工作完后,我院将颁发《遗体捐献接收证书》。

第十条、          遗体移交后,不能为家属提供瞻仰,望予以支持和理解。亲属如需捐献者骨灰,三年后,我们电话通知自行领取;不要骨灰,我校统一处理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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